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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說「我們要離婚了」就跟別人交往,還能告第三者嗎?先看婚姻還在不在&有沒有故意介入

對方說「我們要離婚了」就跟別人交往,還能告第三者嗎?先看婚姻還在不在&有沒有故意介入
現實裡最常見的外遇說法就是這句:「我們已經在談離婚了」「跟我太太(先生)只是名義上關係」「快簽了」──但法律世界不吃這一套。只要戶政上婚姻還存在,一方就算說了 100 次「要離婚」,也不等於婚姻真正結束;第三者只要明知道還有婚姻卻仍然介入,就有機會被原配以「侵害配偶權」求償。問題是:如果第三者是被騙的?如果雙方已經分居多年?如果只是聊天還沒發展到性或同居?2025 之後的實務會更細看「婚姻仍在不在」「第三者知情程度」「行為有沒有到破壞婚姻的強度」。下面就幫你拆開要件、蒐證重點與安全做法,讓你知道什麼時候能告、什麼時候要先把證據做滿再動手。


一、說要離婚≠已離婚:戶政記錄才是法律上認的婚姻狀態

很多外遇都是從一句「我跟家裡已經沒有感情了」開始的,但法律上要判斷有沒有侵害配偶權,第一個看的永遠是──這段婚姻在戶政上還在不在。只要還沒辦協議離婚、還沒有確定的裁判離婚判決,這段婚姻在法律上就是成立中的婚姻,配偶對彼此仍有貞操義務與共同生活的核心義務。也就是說,就算兩人吵到不住一起、關係很冷、已經說了要離,也不會自動把婚姻變成「開放式」。

對原配來說,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起點:你不用先證明你們感情很好才能告,只要能證明「我們在離婚之前、他就跟別人交往而且對方知道有我」,就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的基本骨架。反過來說,對第三者也一樣:你不能只聽他說「我要離婚了」就當成你可以大方公開,因為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可以去查──他到底離了沒、有沒有小孩、有沒有真的在辦理程序。越是無視這些事,越容易被法院認定是故意介入。

二、侵害配偶權三個核心:婚姻存在、知情、仍介入

把侵害配偶權拆開來看,其實就是三件事:第一,原告與配偶之間有有效婚姻;第二,被告(通常是第三者)知道或可得而知這個人已經結婚;第三,被告仍然從事足以破壞婚姻或侵害婚姻利益的行為,例如持續親密約會、過夜、共同出遊、公開以配偶稱呼、甚至一起生活。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尤其是第二項「知情」,是社群時代最常被拿來攻防的重點。

為什麼要特別抓「知情」?因為實務上也承認會有「被騙的第三者」。有些人真的被說服「他單身」「已分居」「只是還沒辦好手續」,這種狀況法院就會比較保守,可能認為第三者主觀惡性沒那麼高,賠償金就不會太漂亮。但只要有聊天紀錄、社群留言、甚至是你曾出面警告、寄過存證信函,第三者仍繼續交往,就能讓「知情」這一塊變得非常清楚。

三、第三者到底有沒有「故意」?從聊天、社群、對外說法看出知情程度

2025 之後的案件裡,法官越來越會往「你到底知不知道他有家」這個方向去看證據。最常見的就是聊天裡出現「你今天跟老婆講了嗎」「這個週末要陪小孩喔」「你太太會看到嗎」這種語句,一旦有這些字眼,就很難再說「我不知道他已婚」。同樣地,如果第三者在社群上有看過、按過對方的家庭貼文,或曾在留言裡看到親友稱呼他為爸爸媽媽,還跟他公開放閃,那也會被推定他不是完全不知道。

另一種很有力的證明方式,是原配自己的警告。很多人一發現外遇就會直接私訊第三者說「他還是我老公」「我們還沒離婚請你保持距離」,如果對方有讀沒理,甚至回嗆「他說你們要離婚了」,然後還繼續見面,這樣的紀錄拿到法院就很好用,因為能證明你已經把事實說得很清楚了,對方還是介入,惡性就會被拉高,賠償空間也會被打開。

四、要提告原配要先準備的證據:證明婚姻在+證明他知道+證明他還是介入

這類「對方說要離婚就先交往」的案子,蒐證邏輯要比一般外遇更完整,因為你要證明的不只是「他們有來往」,還要證明「在來往的時間點,我們的婚姻還在」以及「第三者明明知道」。所以建議先準備三大包:第一包是婚姻存在的資料──戶口名簿影本、結婚證書、還在一起繳的房貸、還在一起辦的小孩學校資料,這都可以證明你們法律上還是夫妻;第二包是「知情」資料──你發過的警告訊息、對方回覆、兩人聊天中提到太太/先生的語句、社群底下別人提醒他有家庭的留言;第三包才是實體介入資料──一起出遊、進出旅宿、在公開場合牽手、轉帳給第三者、一起參加活動。

如果你覺得自己很難跟監、很難拍到,這就是大愛徵信社可以派上用場的地方:把你手上時間點最明確的聊天給徵信,請他們在那些約會時間、約會地點去公共區域合法蒐證,拍下兩人確實有見面、確實有親密互動。這樣案件就不會只有「他說他們在一起」這種證明力偏低的素材,法院在看就會覺得你的指控是有客觀根據的。

五、已分居好幾年、只是感情破裂的灰色地帶,還能不能告?

有一種情況比較難講,就是夫妻早就分居、互不來往,甚至各自生活多年,只是懶得辦離婚,這時候若有第三者出現,法院在賠償上有時候會斟酌「原本婚姻就已經名存實亡」,賠償可能就不會判太高。但這不代表一定不能告,重點還是在於第三者有沒有明知對方有配偶還把這段關係高調化、公開化,或刻意排擠原配的權利(例如叫對方不要給生活費、不讓對方看小孩、在社群上貶損原配)。

所以如果你們屬於這種「婚姻拖著沒離」的狀態,就更要把「第三者知道我還是配偶」這件事說清楚、寫清楚、存證清楚。你也可以先透過律師或徵信發出正式的存證信函給第三者,告訴對方你還是合法配偶、請他停止介入,這封信將來在法院會是非常清楚的知情證據,能把這個灰色地帶拉回到對你比較有利的位置。

六、建議行動流程:先存證、再評估談和解、再看要不要走訴訟

真正要告之前,流程可以這樣排:第 1 步,先把你手上所有聊天、社群截圖、你發過的警告訊息、你配偶承認的錄音全部備份,順便做時間軸;第 2 步,把最有力、能看出知情的那些資料交給徵信,請他們在合法範圍內補上「實體見面」的證據,讓你的案子不是只有網路資料;第 3 步,請律師或由你自己寄發存證信函,給配偶也給第三者,明白表示你不接受介入,並且要求停止聯繫;第 4 步,再來評估要不要談和解(一次性金額+保密不貶損條款)或直接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這樣走的好處是:你每一步都有留下紀錄,對方要說不知道也說不太過去。

很多人一發現外遇就去對方公司鬧、去社群留言開戰,這其實會讓你失去一部份談判優勢。因為對方只要反告你名譽、個資、甚至妨害秘密,整個案件就變成雙方互告,焦點就不在「他介入我婚姻」了。你要做的,是先把「婚姻還在」「他知道」「他還是介入」這三件事固定下來,再選擇你要走協議、調解、還是訴訟。

七、常見 Q&A:說被騙、說快離、說只是朋友,法院怎麼看

Q1. 他說「我們快離婚了」第三者就相信,這樣還能告嗎?
可以告,但要把「第三者其實可以知道真相」這件事做出來,例如你曾經告知、社群上看得到家庭狀況、對話中有提到要避開配偶。只要能證明第三者並非完全善意不知,法院還是會考慮賠償。
Q2. 我們分居兩年了,他現在交往還算侵害配偶權嗎?
要看實際情況。若早已形同陌路、彼此都展開新生活,賠償可能不高;但若第三者知道仍有婚姻、還刻意公開交往、甚至排擠你的權利,仍有請求空間。
Q3. 我有私訊第三者說「他是我老公」,對方已讀不回,還繼續見面,這算知道吧?
這樣的紀錄非常有力,可以證明知情後仍介入。記得留存原始畫面、發送時間,最好還能備份整段對話。
Q4. 只有聊天、沒有旅館照,能告嗎?
可以,但建議補上出入影像、消費紀錄或約會照片,讓法院看到這不是單純聊天。必要時可請徵信社協助合法蒐證。
Q5. 我要先離婚才能告第三者嗎?
不用,侵害配偶權是因為他介入「當時仍存在」的婚姻,所以只要介入發生時你們還沒離,就能提。

關鍵字:侵害配偶權、離婚未成先交往、第三者知情、婚姻尚存、外遇蒐證、大愛徵信社、存證信函、2025 家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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