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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蒐證

在網路資訊發達的時代,不少人會將虛擬世界當作自己的空間,尤其某些人會因為過分投入網路世界,錯把虛擬世界想像為真,變成所謂的「賽伯人」,但因少了和真實世界的互動,導致社交圈逐漸縮小,無法面對人群,也讓有心人士能針對這樣的人進行網路詐騙,但大愛徵信社為了因應科技潮流,也推出了網路詐騙蒐證服務,讓這些想藉由網路來詐騙的人無所遁形。

現在是網路資訊發達時代,隨之而來就是許多網路詐騙問題,尤其又以騙財騙色居多,因為在網路的平台上不用講求真實身分,幾乎都從大頭照和即時通訊的對話來認識一個人,再加上許多所謂的宅男腐女,極少與外界接觸,常常誤將虛擬的網路世界想像為真,在過度依賴網路世界的後果之下,被某些人當成網路詐騙的肥羊,甚至還被洗劫一空,等發現時早已欲哭無淚。

其實因為網路的隱匿性,常常會有人在線上偽裝自己的身分,藉此詐騙網路重度使用者,而這些對現實生活不夠熟悉的人們,在面對網路詐騙時,更是不知道要如何為討回公道,其實這種情況可以委託專業的徵信社協助,因為徵信社對於詐騙行為能採取法律途徑來伸張正義,像擁有豐富徵信經驗的大愛徵信社,就經常為民眾處理詐騙相關問題,能依據當事人狀況分析如何採取行動,將詐騙證據蒐集齊全,同時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協助當事人訴訟。

所以若遭遇網路詐騙,可以尋求大愛徵信社的協助,讓我們運用過往徵信經驗,為當事人進行蒐證,讓當事人能夠上法院提出告訴,甚至展開調查,讓當事人能夠透過大愛徵信社的協助,找到進行網路詐騙的源頭進行協商談判,要求償還失去的部分,因此若有類似的狀況,請盡速尋求我們的協助,幫助您杜絕網路詐騙,為自己討回公道。

【網路犯罪之法律規範】

利用網路散佈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網路色情)

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像的散布顯然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現行司法實務而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至於買受者因僅是供自己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應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參照)。此外,如行為人於網路上所散布、販賣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及第三十三條以電腦網路散布或刊登足以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

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誹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利用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用網路為媒介公開刊登販賣槍枝或介紹製造炸彈資訊索引之行為,依情節亦可能構成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如行為人於網頁上放置販售槍枝廣告或製作炸彈相關資訊,本意係欲煽動蠱惑閱覽該資訊之網友購買軍火、持有槍枝或製造炸彈,則行為人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但若行為人僅係出於好奇或好玩心態,並無煽惑他人犯罪或詐欺之意圖,則顯然並無上開刑法條文之適用,而有觸犯其他法律之嫌。

*以上資料參考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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