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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搜证
在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不少人会将虚拟世界当作自己的空间,尤其某些人会因为过分投入网络世界,错把虚拟世界想象为真,变成所谓的“赛伯人”,但因少了和真实世界的交互,导致社交圈逐渐缩小,无法面对人群,也让有心人士能针对这样的人进行网络诈骗,但大爱侦探社为了因应科技潮流,也推出了网络诈骗搜证服务,让这些想借由网络来诈骗的人无所遁形。
现在是网络信息发达时代,随之而来就是许多网络诈骗问题,尤其又以骗财骗色居多,因为在网络的平台上不用讲求真实身分,几乎都从大头照和即时通信的对话来认识一个人,再加上许多所谓的宅男腐女,极少与外界接触,常常误将虚拟的网络世界想象为真,在过度依赖网络世界的后果之下,被某些人当成网络诈骗的肥羊,甚至还被洗劫一空,等发现时早已欲哭无泪。
其实因为网络的隐匿性,常常会有人在线上伪装自己的身分,借此诈骗网络重度用户,而这些对现实生活不够熟悉的人们,在面对网络诈骗时,更是不知道要如何为讨回公道,其实这种情况可以委托专业的侦探社协助,因为侦探社对于诈骗行为能采取法律途径来伸张正义,象拥有丰富侦探经验的大爱侦探社,就经常为民众处理诈骗相关问题,能依据当事人状况分析如何采取行动,将诈骗证据搜集齐全,同时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协助当事人诉讼。
所以若遭遇网络诈骗,可以寻求大爱侦探社的协助,让我们运用过往侦探经验,为当事人进行搜证,让当事人能够上法院提出告诉,甚至展开调查,让当事人能够透过大爱侦探社的协助,找到进行网络诈骗的源头进行协商谈判,要求偿还失去的部分,因此若有类似的状况,请尽速寻求我们的协助,帮助您杜绝网络诈骗,为自己讨回公道。
【网络犯罪之法律规范】
利用网络散布或贩卖猥亵图文影片(网络色情)
利用互联网成立“成人网站”,发送猥亵图文,或利用电子邮件信箱贩售色情光盘等行为,因色情图片或动画影象的散布显然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同时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现行司法实务而言,系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以电脑网站发送猥亵图画供人观赏罪及贩卖猥亵物品罪。至於买受者因仅是供自己或极少数特定人观赏,未达危害社会秩序之程度,应属个人自由权限范畴,不构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号判例参照)。此外,如行为人於网络上所散布、贩卖之猥亵图画、影片、光盘,其系以未满十八岁之人为内容者,则触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散布或贩卖猥亵物品罪及第三十三条以电脑网络散布或刊登足以使他人为性交易之消息罪。
利用网络发表不法言论:侮辱、毁谤、妨害信誉、恐吓
在网络上发表不法言论,需视具体犯罪事实,如对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发表具有侮辱、毁损名誉或信用的文本,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或隐私权益,则有可能构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诽谤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条)或公平交易法妨害营业信誉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利用网络煽惑他人犯罪
用网络为媒介公开刊登贩卖枪枝或介绍制造炸弹信息索引之行为,依情节亦可能构成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与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如行为人於网页上放置贩售枪枝广告或制作炸弹相关信息,本意系欲煽动蛊惑阅览该信息之网友购买军火、持有枪枝或制造炸弹,则行为人自应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但若行为人仅系出于好奇或好玩心态,并无煽惑他人犯罪或诈欺之意图,则显然并无上开刑法条文之适用,而有触犯其他法律之嫌。
*以上数据参考来源: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